陆洋清 发表于 2014-1-20 16:37
著作权受侵害一案,法官是如何处理的,法官是否依法秉公办案?目前处理的怎样?官方网站查不出这一案例?
宗亲之间的争执,要告到法庭,实在可悲!虽然我对争执的具体内容,不甚了了,还是认为以和为贵。网上搜查了一回,得到以下资讯,与宗亲们分享:
盐城中院:制度化规范审判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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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革命”的官司:法官不能一人“说了算”
审委会定案,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把关,另一方面对提升法院裁判的专业性、权威性也有着重大的宣示意义。但此类案件相对于全市近9万件案件而言还是少数,如何确保其他案件的质量才是两级法院的“重头戏”。盐城中院党组找到的答案就是抓合议庭,防止法外干扰。
陆老是盐城的“老革命”,南宋名相陆秀夫的后人,多年前他受盐城市委的委托编撰了《陆氏宗谱》。今年初,同宗的陆某认为《陆氏宗谱》不少内容抄袭了他编 撰的家谱,要求陆老赔偿损失84万元。陆老觉得很憋屈,他希望法官能够秉公审理尽快判决。“您的意见我们会慎重考虑。但本案案情复杂,必须经审判长联席会 讨论后才能定案。”
像这样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合议庭讨论笔录将得到从审判长到庭长、分管院长、院长的重视,从而切实防范了合而不审、合而不议、简单附和、事不关己的老习惯。
“作者创作的作品一旦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但家谱这种特殊的‘著作’,编撰者原创度有多高?哪些部分系其智力劳动成果?”在民三庭法官会议上,大家讨论后 一致认为,首先确定原告是否享有诉讼争议所涉及家谱部分的著作权才能对陆老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明确了思路,徐春霞仔细对双方提交的不同宗门、版本的家谱 ——进行比对。
9月23日,盐城中院作出判决:家谱的编撰者只能对其独立原创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而对家族世代流传的谱系情况的描述或转述不享有著作权。陆某的家谱虽成书于《陆氏宗谱》之前,但讼争部分大多来自建湖县陆氏家谱,不具有原创性,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法制报 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出版
网友对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留言点评: 留言人:陆道龙留言时间:2014-01-15 15:55 请求贵院尽快将:公民陆道龙诉违法组织负责人陆逵等11名 侵犯著作权一案,由原告深重提出的有贵院作出的(2013)盐民知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有审判长徐春霞对国家《谱牒学》不专业,造成徇私枉 法,原告陆道龙认为此案判决确实有严重错误。所以向贵院提出申请再审,敬请原审法院重新立案审判,望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切实维护原告陆道龙的合法 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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